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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会员大会章程

2010-05-07 21:47:30 来源:全国城贸联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浏览:3119
内容提要: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以下简称“城贸联”)1992年由原商业部批准成立,主要是组织全国工业品贸易开展行业促进活动和服务中小企业,推动工业品企业生产、销售、展览、贸易的健康发展。
在全国城贸联章程组织原则、宗旨的知道下特制定联合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章程
              

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以下简称“城贸联”)1992年由原商业部批准成立,主要是组织全国工业品贸易开展行业促进活动和服务中小企业,推动工业品企业生产、销售、展览、贸易的健康发展。

在全国城贸联章程组织原则、宗旨的知道下特制定联合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章程

                         联合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贸联是经民政部批准,在商务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具有神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联合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面向全社会,从事展览业的组织者为主体,及其相关行业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行业的企业、个人、企业联合组织、社团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组成,是全国会展业行业性、企业发展促进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城贸联的宗旨是:沟通、协调、自律、服务。

  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会坚持民主协商办事的原则,做好各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推动全国行业的改革开放,完善行业的结构调整,为各行业的组织者提供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引导行业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提升行业组织者的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使展览行业的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强者。

    第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和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即联合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联合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宗旨,其主要任务是发挥沟通、组织、协调、管理、自律、服务的作用。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法规,并指导行业企业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全国行业的发展变化趋势,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遵从市场经济规律,指导行业组织者依法经营;制定和监督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自律,规范行为,维护秩序,协调争议;维护正当权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愿望,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提供依据;

   (三)、建立信息网络,创办刊物,开展咨询,组织交流,提供信息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四)、积极发展与国外、境外的交往,代表全国行业组织者的利益,与其他行业组织进行接触与交流;组织全国及国际性的展览会、博览会和各种经济技术合作、搭建各种平台、组织考察,积极推动、开展各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五)、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指导帮助改善经营管理;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融资平台等全面提高会员的素质;

   (六)、接受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面向全社会是以团体、集体等单位会员为主的社团组织组成。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从事和经营业、生产业组织为主包括其相关行业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业或其联合组织;各地的相关的行业社团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相关行业,对其经营发展、管理策划等方面有一定研究和经验的专家、学者等,承认联合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为联合会工作,均可自愿加入全国会展业组织者联合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遵循本联合会的宗旨使命,愿意为行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有会员单位的推荐、介绍;

    (三)填报有关资料;

    (四)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联合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合会举办、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有联合会提供的信息、培训、咨询、考察、组团调研等各种服务;

    (四)对联合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及联合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联合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和创立中国展览业的新风尚;

    (三)执行联合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联合会委托的各项任务,承办展览行业的展 览、博览会。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联合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供相关资料,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它的代表是理事会,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合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六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代表性和影响力,热心行业工作的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联合会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号召力和一定代表性,热爱行业工作,能推动行业的发展的会员担任。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全体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展览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名誉会长、会长、同时法定兼任会员大会的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由联合会秘书处主任兼任。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参加有关会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企业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若有人员变动,应报理事会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为了开展工作的需要,本联合会聘请高级顾问、顾问、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联合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在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城贸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          日经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开户行:北京银行甘家口支行    户名: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  

帐号:0109  0315  5001  2010  5241  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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