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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城镇建设资金--直通政府

2010-05-23 19:54:00 来源:全国城贸联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浏览:3251

      重点城镇建设资金--直通政府
       
  城镇内街道、桥梁、燃气、供水、污水、供电、通信、园林、学校、医院。必须是政府项目本方案申请对象的“重点城镇建设资金”分为“借”、“贷”、“用”三种,分别占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
1、 借:属国家贴息借款,借期10年,10年期满一次性归还;
2、 贷:年息4.6%,每年结息一次,10年期满一次还本;
3、 用:不用归还(无偿资助)。

  符合条件的重点城镇乡镇、县、地市都可以可申请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建设开发资金。

资金来源:
  本资金来源于联合国开发署、外国政府赞助、财政部、国家外汇储备、国家扶贫办、国有商业银行。

托管及放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申请条件:
1、已被省政府列入今年年度(2006)或2007年“重点开发建设城镇目录”可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咨询。
2、完成《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专业规划设计院完成)并经市、县建设局批复并报省建设厅批复。
3、镇政府成立控股开发公司
A、注册资本5000万(含)以上
B、镇政府控股51%以上
C、流动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
4、不需要地方财政担保,由国家发改委指定的信用担保公司担保即可。

申请及使用流程:
1、符合上述条件的镇,将;
A、 XX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B、 市、县对城镇总体规划的批复;
C、 镇政府楚剧的《XX镇的情况介绍》;
D、 市政府对镇控股公司《同意XX控股公司建设开发XX镇的批复》;
E、 控股开发公司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资产负债表);
F、 开发建设新城镇的《可行性分析》;
G、 拟申请资金用途明细;
报国家发改委指定的信用担保公司实地考察、评估、审核。
2、 信用担保公司完成考察报告后,报有关银行申请资金
3、 银行实地考察、评估、审核后确定资金额度
4、 控股开发公司与银行、信用担保公司签署《资金使用协议》、《担保协议》
5、 资金由总行划拨地方分行、支行进入镇控股公司帐户。
资金使用监督
1、 信用担保公司、银行履行监督之责
2、 镇政府需指定专门班子或副镇长监督资金使用

无前期费用,操作时间要看彼此配合程度,材料收齐之,一般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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